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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剑指64种违规行为 覆盖6大类主体

发布时间:   浏览: 2130 次  作者:简真生活消费网

人民网北京9月1日电 科技部新组建后发布的第一个部长令,剑指科研作风学风。日前,科技部发布第19号部长令,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于9月1日正式生效。

“这是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组合拳。”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划定底线、明确界限,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覆盖6大类主体、64种违规行为

据悉,《规定》覆盖了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6大类主体、64种违规行为。

“在处理措施方面,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包括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等10类处理措施。”戴国庆表示,对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行为,可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取消一定年限直至永久管理、承担或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

同时,《规定》明确指出,“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进一步加强了与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衔接。

在回答人民网提问时,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表示,科技行政部门是调查处理科技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对于超出科技行政部门职责权限的,将移交给有权限的部门,按照权限职责进行处理;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应当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落实政策还需各方同向发力

戴国庆表示,贯彻实施《规定》需要部门、地方,以及大学、科研机构、科学共同体、科技人员等同向发力、共同遵守。

一是对于科学技术人员,要坚决杜绝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经济价值等浮夸浮躁投机取巧行为,以及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科技伦理规范等行为。

二是对于参加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要坚决杜绝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搞“人情评审”、索取不正当利益、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信息等行为。

三是对于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发挥专业精神,减少对科研活动的直接干预,严禁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围猎”。

四是对于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要肩负起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主体责任,要切实提高认识,抓好责任落实,对科技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杜绝。

对于个别科研机构“家丑不外扬”的做法,戴国庆强调,科研活动单位是科研诚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强化担当、履职尽责,加强内部管理和作风学风建设。

今年7月,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对于迁就、包庇本单位科技人员违规行为的,将限制其获取科技资源,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前,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该单位申请的科技活动将不予受理。” 戴国庆说。

信任不是放任,宽容不是纵容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要妥善处理好对科研人员的充分信任和坚守底线的关系。” 戴国庆表示,信任并不是放任,宽容并不是纵容。19号令对主观故意、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目的就是要建立充分信任的制度环境。

戴国庆提到的严肃处理,既包括追究主体责任、限制获取科技资源,也包括强化联合惩戒、及时公开曝光等等。

“这对潜心科研的科技工作者来说,也是一种公平。”戴国庆强调,要为他们松绑减负,做好服务。

在2018年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能让繁文缛节把科学家的手脚捆死了,不能让无穷的报表和审批把科学家的精力耽误了。

针对不合理的项目申报、考核标准等相关科研管理制度与流程,近年来,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部门,陆续推出实施一系列措施,以小切口的具体整改举措带动改革取得大成效。

“减表、解决报销繁、精简牌子、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检查瘦身、信息共享、众筹科改等等七项行动,目的就是要为科技人员创造积极科研的良好环境。”

戴国庆最后表示,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到制定政策、创造环境、为科研人员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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