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9月20日电今天,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于日前依法对被告人祝利安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据悉,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窝藏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18起犯罪事实,10起违法事实。
疫情防控期间,该案件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宣判。被告人祝利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被告人祝利安通过贿选当选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翠峰村村委会主任,网罗被告人祝利新、张灵芝、田玉保等人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被告人祝利安利用职务之便承揽工程、开办砂厂,将村办煤矿私有化获利四千余万元。
2000年2月,被告人祝利安授意被告人曹天清纠集人员报复被害人张建军,数十人持刀在翠峰山庄将被害人张建军砍伤,该事件标志着以被告人祝利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该组织人数较多,成员达25人,利用家族势力、姻亲关系、工作关系、刑满释放人员为纽带,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为组织成员外逃提供经费,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奖励费用,为组织成员犯罪后提供取保候审费用,对外进行赔偿,收买证人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2004年2月,被告人祝利安担任翠峰镇矿产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后,安排其组织成员进入监察大队并召集人员壮大组织队伍。该组织对黑煤窑矿主敲诈勒索,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灵石县翠峰镇一带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