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5日,据姚燕燕老师头条号消息,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的第二天,即4月30日,姚老师收到山阳区教育局的两份书面回复文件,她说这就是她苦苦等候了六个月,经历万般坎坷才得到的书面回复,因为相关的各个部门都已经明确告知,只有有了这个书面回复,才能逐级举报。5月3日,收到二审法院的裁定书。姚老师并于近日发布了律师整理的她们在二审中遇到的情况。详情附后。
1、二审后山阳区教育局给的两份书面回复文件:
一份是《关于姚燕燕申诉诉求的答复》。这就是我苦苦等候了六个月,经历万般坎坷才得到的书面回复,因为相关的各个部门都已经明确告知我,只有有了这个书面回复,我才能逐级举报。答复书中写到:学校职称推荐环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作不够细致,公示有漏字现象,也未公示举报电话;二是操作不规范,在公示2020年度推荐人选结果时,未将前6名教师单独公示。但是第17中学2020年度职称推荐工作实施方案合规有效,推荐程序公开、透明,未发现推荐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豫人社办2018-95号)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等程序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实行“五公开”,即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凡是未按规定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这个标准上写的非常清楚,违反任何一个公开,结果一律无效。我反映的四个不公平现象分别是:投票定生死,投票无依据,投票不唱票,公示不规范。第17中学在2020年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过程当中缺少流程,违规操作,明显违反五公开原则,却依旧结果合规有效,难道可以不遵守《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我作为一名语文教师,每天在课堂上教孩子们如何做阅读理解,如何紧扣题目,避免答非所问。可是现在的我很迷茫,我不知道操作不规范是不是属于违规操作?我也不知道一审二审是不是判非所诉 ?我更不知道《教师法》的39条该如何理解?难道《教师法》不是维护教师权利的法律吗?请大家来帮我分析一下吧!
一份是《关于对姚燕燕复核申请的复核决定》。这是山阳区教育局对我在4月12日向他们提交的给我警告处分的复核书的回复。回复中写到:复核组认为,姚燕燕质疑学校职称推荐工作是否存在不公平现象的过程中,存在捏造事实、通过网络散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信息,并利用大众媒体推波助澜、使不实言论不断扩大影响的行为。违反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之规定。4月29日,经山阳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维持焦作市第17中学对姚燕燕给予警告处分的决定。
这件事情从去年十月份到现在,历经六个多月,到底是谁在不断的捏造事实,通过网络散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信息?我没有主动删过一个视频,都是被下架。但是对方呢?在一审之后,我发布了6个视频说出了您视频中存在的问题之后,您的视频删了几个呢?您为什么要删呢?这件事情定会有大白天下的一天的!
3、慕容律师:姚老师走错方向了吗;姚老师: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
有人说姚老师走错方向了,应该向区教育局申诉,走纪检委的内部反映。其实这些姚老师都有做了,去年的10月就向区纪委派驻教育局监察组提交了书面反映信,没有妥善处理。那继续在12月10日向区教育局申诉并等待了一个月,在这3个月时间里,她跑遍了区教育局、区纪检委、市教育局、市纪检委、市人社局都被推诿。仍未获处理。那就只能依据教师法要求法院认定区教育局行政不履行违法。
从立案到开庭前一天,姚老师被要求马上撤诉,写检讨,删视频。她没有妥协,她觉得自己没有错。所以您们看到了后面的一审二审情况。姚老师的诉求就是要求法院判定区教育局没有对姚老师的申诉做处理是违反教师法。两级法院都以学校内部职称判定不是法院的诉讼范围而驳回。
在一审期间,姚老师还受了区教育局的警告处分,不能担任班主任及代课了,她及家人还受到了网暴及诽谤。在二审开庭宣判的第二天,区教育局也给出了对姚老师申诉的书面答复,承认工作不够细致,操作不规范但依旧评审有效。流程上这个就是姚老师在没有启动诉讼前磨了3个月苦追而不得的书面答复。那她可以据此再向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局继续申诉。
姚老师承受很大的压力,只有在体制内及小城市呆过的,才能明白这种逼迫。她知道诉讼的结果不大乐观,但她不想再默默承受了。
诉讼期间,区教育局长去职及17中校长被病退。同时姚老师收到了全国很多老师对她挺身而出表示敬意及担心。后面的路,姚老师自己还在衡量,我有问过她有没有想过离开这个体制,她说自己还有10年就退休了,有点舍不得。您们担心姚老师是对的,另一方面,她也影响了很多人,对这个体制优化也会有推动的作用。引述一句姚老师说的“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52ptGnGRSqlDG27cB969D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