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0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办法》)正式通过。该《办法》打破了此前实行数量控制的垄断管理,符合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均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同时,允许了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总成等部件的再制造。 本次通过的《办法》为适应循环经济要求,允许将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等“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并对回收、拆解等环节规定了更严格的环保要求。 据悉,老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于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其中规定了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认定,并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